温州公租房申请人违约情形 是什么?
温州公租房申请人违约情形 是什么?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4、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6、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答: 1、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买卖、赠予或者其它合法方式转移房产权)的; 2、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3、本人或者配偶、未...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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