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索赔程序是什么呢?
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索赔程序 (一)出险通知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除不可抗力外,不能超过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
并且在抢救伤者和避免损失扩大的前提下,尽量保护好第一现场,为交通警察确定事故责任提供原始资料。向交警队报案时,注意报告清楚时间、地点、车牌号码等事故相关情况;向保险公司报案时,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对保险单号码、被保险人姓名、牌照号码、车型、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驾驶员姓名、事故原因类型、事故经过、受损情况、报案人姓名、联系电话及方式等情况的询问工作。
(二)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