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在产品“三包”责任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在产品“三包”责任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在产品“三包”责任中应分别履行各自义务。1。销售者在产品“三包”责任中应履行下列义务:(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2。 修理者在商品“三包”责任中应履行下列义务:(1)承担修理服务业务;(2)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3)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4)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5)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3。 生产者在商品“三包”责任中应履行下列义务:(1)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2)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
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3)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投诉,并提供自身所承诺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上门修理,为方便消费者使用而进行的操作演示、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国家规定负责承担专门安装的企业和其他安装者,对其安装的产品应当承担销售者的义务。
(4)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①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②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修造成损坏的;③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④“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⑤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答:都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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