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专利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按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在得知或应当得知专利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手段,所以必须有严格的期限规定,才能尽快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及时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要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申请行政复议权。
考虑到复议申请人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可能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而不能如期申请复议,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请求延长期限要附合以下三个条件:
(1)法定期限被耽误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原因。其它特殊原因指依靠主观努力难以克服或制止的情况,如重病;(2)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3)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复议期限超过一年的,不能再申请复议。
耽误法定期限后申请复议的,是否受理,由行政复议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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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复议是指专利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
做出的视为撤回决定)产生争议,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专利局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主观上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他们须在得知或应当得知专利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专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因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不能由专利局自行启动。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可 分为两种情况: (1)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终结决定的,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并已宣布或者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