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能否调查收集证据?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能否调查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 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根据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规 则,行政机关应当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 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出行政行为。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已具备了作出裁决的依据,否则其在程序上 已经违法。如果允许被申请人在复议中调查取证,则不属于督促行政机关遵循先取证、后 裁决的规则。《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的“……被申请人不得自行……”中的“自行” 二字,针对的是《行政复诉法》第3条第二项的规定,当行政复议机关要求提供或者补 充证据时,被申请人的取证行为是合法的。
但是,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 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同样也不能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自行向申请人和其 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
答:《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自行向申请人或 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所收集的证据不 能作为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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