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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报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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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报销项目

想请教以下各位,单位有个同事当初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后来生病住院动了个甲状腺方面的小手术,出院后现申请公司给报销一部分费用。但公司不知道该按照如何标准来报销,所以想问如果参加了医疗保险后,看病就医的时候,医院的那些项目费用是要自己承担的,哪些项目费用是由医疗保险处来承担的?好按照这个比例来报销。 
请不要给一个大体的比例,我想要的是比较详细的目录,比如床位费、空调费等等是由谁来承担的等等等等。如果有全国统一的标准的话请给我一个标准及带出处的答案,如果没有的话,请尽量按照山东省或者山东省潍坊市的标准回答。 
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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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10-18 12:35:40
      我说的是不能的 
    第一类是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第二类是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型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可偿还;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第三类是诊疗设备及医有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第四类是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第五类是其他类:各种不育(孕)症、
    性功能障
    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此外,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还有:就(转)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话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险单号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患者就医发生上述各项目费用要自付。
       。

    1***

    2006-10-18 12:35:40

其他答案

    2006-10-18 07:12:51
  •   1、住院才可以享受报销,且个人首付一部分(各地不同,根据医院级别,我们着一般是600),其余部分分几类药,有些药物不能全额报销,比较复杂,皮肤病不住院的话,报销不了。 
    2、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办法各地有一定差异。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或者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参保人及其亲属以现金先行支付,需要报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就医有下列情形之一,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报销手续: (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职工社会保险证损坏不能记帐的; (二)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 (三)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 (四)因在市外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含参保人在市外分娩的); (五)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的。
       第四条 参保人就医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始收费收据; (二)费用明细清单; (三)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证。
       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提交前款资料外,还应当事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异地工作(定居)登记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第四条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签有核准意见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核准报销: (一)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转诊的,将上述资料直接送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 (二)经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转诊的,将上述资料送至转出的医疗机构,核定报销方案后,再上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复核,以复核后的报销费用为准。
       凡未按规定核准同意而自行转往市外或自找医院、自购药品以及到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急诊抢救除外)的,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需要办理报销的,应当自发生费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下同)起6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七条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结婚证、单位证明和准生证(第二胎)外,报销分娩住院费用还要凭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要凭节育手术证,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产前检查包括以下基本项目: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3分类)、尿常规(10分类)、心电图、B超;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二)人工终止妊娠(流产术),包括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药物终止妊娠;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四)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 (五)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
       第八条 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公干或探亲期间所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按本市市级医院偿付标准报销,门诊和购药费用不予报销。办理报销时,除需要提供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特别通行证。 第九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
       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超额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参保人应于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
       第十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经核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第十一条 因病情需要输血(全血、成份血)的费用,由个人垫付现金,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抢救用血证明,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第十二条 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在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中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含国产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支付9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支付50%。 第十三条 器官移植手术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核准报销。
      购买器官或组织源的费用自理。 器官移植范围包括: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 第十四条 安置和置换人工器官的费用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核准报销。 人工器官包括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等。
      人工器官费用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报销;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报销。报销最高限额为:心脏起搏器15000元、人工心脏瓣膜8000元、人工关节5000元、人工晶体1500元。 第十五条 特殊医用材料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和心脏血管内球囊。
      特殊医用材料费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报销;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心血管内导管1200元、心血管内支架11500元、心脏血管内球囊6500元。 第十六条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用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费用,由患者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其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1***

    2006-10-18 07: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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