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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 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 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答案d)
取保候审是指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所以常某不再适用取保候审,排除AC. “监视居住”是《刑诉法》中设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在指定的区域或住处,设专人或不设专人监视其活动,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国家赋予公检法三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特殊权力。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作用非常类似,也没有效果了,所以排除B. 选D.
答:1)在侦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 (2)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注:《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