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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银行业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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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银行业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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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11-18 14:59:43
       答:在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银行业,对用于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账户通常称为“支票账户”,对于此类账户的管理,其中央银行等有关职能部门均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主要突出了对申请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真实身份的审查,其目的是强调“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防止利用银行账户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防范银行由此面临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和措施往往是要求存款人在申请开户时,提供一系列必要的证明文件或相关资料来证明其真实身份,而开户银行则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予以审核。如在澳大利亚,根据其《金融交易报告法—1988》规定,个人开立银行账户对申请人实行百分制的审查、检验方法,即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证明身份真实性的有效证件或记录,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有效证件或记录包括:护照、出生证、驾驶执照、社会保障卡、教育经历记录、有长期业务往来的第三方金融实体或客户的签字证明等,按每种有效证件或记录所对应的分值,总分加起来达到100分才能开户。
      同时,开户银行还必须认真核实其真实性并详细记录相关证件或证明记载的内容。在美国,个人开立银行账户,一般应向银行出具至少两种带照片的个人身份证件。在日本,根据《本人确认法》的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客户开立账户或进行大笔现金交易时,一定要确认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虚报身份者,将被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开立公司银行账户,申请人应出具董事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商业登记证正本、注册证书正本、公司章程正本、公司印章、会计师签署的开户文件等。在我国台湾地区,根据其《支票账户处理办法》规定,金融业者对于申请开户的个人,应核对确为本人,并留存身份证及户口名簿或护照复印件;对于申请开户的公司、行号及其他团体,应审查其持有的执照及缴纳营业税证明、营利事业登记证、主管机关登记证明或核准成立或备案文件;对申请开户的公司、行号,该办法规定,开户银行还应实地查证其营业场所并了解其营业情形。
      在此基础上,对于申请开户的个人、公司、行号及其他团体,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与金融业者业务往来达半年以上,无不良记录、或须由与金融业者业务往来达半年以上的客户介绍并由介绍人签章证明;(2)由开户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各级负责人、或开户农会、渔会总干事介绍,并须在开户申请书上签明具体意见;(3)根据渔会内部作业程序,经核定为授信往来户。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金融业者对于申请开户的个人,应由开户人依约定当面亲自签名、盖章或签名并盖章于支票存款往来约定书及印鉴卡上;对于申请开户的公司、行号及其他团体,应由证照或文件记载的负责人亲自办理,开户银行、信用社对其个人身份进行审查;政府机关、学校、公营事业单位申请开户,应凭正式公文办理;对存款人的预留印鉴,公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的负责人未留有本人印鉴而预留他人印鉴时,应由负责人填具授权书。
       。

    1***

    2005-11-18 14:59:43

其他答案

    2005-11-23 22:43:20
  •   答:在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银行业,对用于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账户通常称为“支票账户”,对于此类账户的管理,其中央银行等有关职能部门均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主要突出了对申请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真实身份的审查,其目的是强调“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防止利用银行账户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防范银行由此面临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和措施往往是要求存款人在申请开户时,提供一系列必要的证明文件或相关资料来证明其真实身份,而开户银行则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予以审核。如在澳大利亚,根据其《金融交易报告法—1988》规定,个人开立银行账户对申请人实行百分制的审查、检验方法,即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证明身份真实性的有效证件或记录,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有效证件或记录包括:护照、出生证、驾驶执照、社会保障卡、教育经历记录、有长期业务往来的第三方金融实体或客户的签字证明等,按每种有效证件或记录所对应的分值,总分加起来达到100分才能开户。
      同时,开户银行还必须认真核实其真实性并详细记录相关证件或证明记载的内容。在美国,个人开立银行账户,一般应向银行出具至少两种带照片的个人身份证件。在日本,根据《本人确认法》的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客户开立账户或进行大笔现金交易时,一定要确认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虚报身份者,将被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开立公司银行账户,申请人应出具董事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商业登记证正本、注册证书正本、公司章程正本、公司印章、会计师签署的开户文件等。在我国台湾地区,根据其《支票账户处理办法》规定,金融业者对于申请开户的个人,应核对确为本人,并留存身份证及户口名簿或护照复印件;对于申请开户的公司、行号及其他团体,应审查其持有的执照及缴纳营业税证明、营利事业登记证、主管机关登记证明或核准成立或备案文件;对申请开户的公司、行号,该办法规定,开户银行还应实地查证其营业场所并了解其营业情形。
      在此基础上,对于申请开户的个人、公司、行号及其他团体,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与金融业者业务往来达半年以上,无不良记录、或须由与金融业者业务往来达半年以上的客户介绍并由介绍人签章证明;(2)由开户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各级负责人、或开户农会、渔会总干事介绍,并须在开户申请书上签明具体意见;(3)根据渔会内部作业程序,经核定为授信往来户。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金融业者对于申请开户的个人,应由开户人依约定当面亲自签名、盖章或签名并盖章于支票存款往来约定书及印鉴卡上;对于申请开户的公司、行号及其他团体,应由证照或文件记载的负责人亲自办理,开户银行、信用社对其个人身份进行审查;政府机关、学校、公营事业单位申请开户,应凭正式公文办理;对存款人的预留印鉴,公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的负责人未留有本人印鉴而预留他人印鉴时,应由负责人填具授权书。
       。

    d***

    2005-11-23 22:43:20

  • 2005-11-23 13:19:25
  •   在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银行业,对用于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账户通常称为“支票账户”,对于此类账户的管理,其中央银行等有关职能部门均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主要突出了对申请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真实身份的审查,其目的是强调“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防止利用银行账户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防范银行由此面临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和措施往往是要求存款人在申请开户时,提供一系列必要的证明文件或相关资料来证明其真实身份,而开户银行则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予以审核。如在澳大利亚,根据其《金融交易报告法—1988》规定,个人开立银行账户对申请人实行百分制的审查、检验方法,即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证明身份真实性的有效证件或记录,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有效证件或记录包括:护照、出生证、驾驶执照、社会保障卡、教育经历记录、有长期业务往来的第三方金融实体或客户的签字证明等,按每种有效证件或记录所对应的分值,总分加起来达到100分才能开户。
      同时,开户银行还必须认真核实其真实性并详细记录相关证件或证明记载的内容。在美国,个人开立银行账户,一般应向银行出具至少两种带照片的个人身份证件。在日本,根据《本人确认法》的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客户开立账户或进行大笔现金交易时,一定要确认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虚报身份者,将被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开立公司银行账户,申请人应出具董事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商业登记证正本、注册证书正本、公司章程正本、公司印章、会计师签署的开户文件等。在我国台湾地区,根据其《支票账户处理办法》规定,金融业者对于申请开户的个人,应核对确为本人,并留存身份证及户口名簿或护照复印件;对于申请开户的公司、行号及其他团体,应审查其持有的执照及缴纳营业税证明、营利事业登记证、主管机关登记证明或核准成立或备案文件;对申请开户的公司、行号,该办法规定,开户银行还应实地查证其营业场所并了解其营业情形。
      在此基础上,对于申请开户的个人、公司、行号及其他团体,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与金融业者业务往来达半年以上,无不良记录、或须由与金融业者业务往来达半年以上的客户介绍并由介绍人签章证明;(2)由开户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各级负责人、或开户农会、渔会总干事介绍,并须在开户申请书上签明具体意见;(3)根据渔会内部作业程序,经核定为授信往来户。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金融业者对于申请开户的个人,应由开户人依约定当面亲自签名、盖章或签名并盖章于支票存款往来约定书及印鉴卡上;对于申请开户的公司、行号及其他团体,应由证照或文件记载的负责人亲自办理,开户银行、信用社对其个人身份进行审查;政府机关、学校、公营事业单位申请开户,应凭正式公文办理;对存款人的预留印鉴,公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的负责人未留有本人印鉴而预留他人印鉴时,应由负责人填具授权书。
       。

    大***

    2005-11-23 13:19:25

  • 2005-11-18 17:52:04
  •   答:在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银行业,对用于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账户通常称为“支票账户”,对于此类账户的管理,其中央银行等有关职能部门均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主要突出了对申请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真实身份的审查,其目的是强调“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防止利用银行账户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防范银行由此面临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和措施往往是要求存款人在申请开户时,提供一系列必要的证明文件或相关资料来证明其真实身份,而开户银行则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予以审核。如在澳大利亚,根据其《金融交易报告法—1988》规定,个人开立银行账户对申请人实行百分制的审查、检验方法,即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证明身份真实性的有效证件或记录,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有效证件或记录包括:护照、出生证、驾驶执照、社会保障卡、教育经历记录、有长期业务往来的第三方金融实体或客户的签字证明等,按每种有效证件或记录所对应的分值,总分加起来达到100分才能开户。
      同时,开户银行还必须认真核实其真实性并详细记录相关证件或证明记载的内容。在美国,个人开立银行账户,一般应向银行出具至少两种带照片的个人身份证件。在日本,根据《本人确认法》的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客户开立账户或进行大笔现金交易时,一定要确认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虚报身份者,将被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开立公司银行账户,申请人应出具董事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商业登记证正本、注册证书正本、公司章程正本、公司印章、会计师签署的开户文件等。在我国台湾地区,根据其《支票账户处理办法》规定,金融业者对于申请开户的个人,应核对确为本人,并留存身份证及户口名簿或护照复印件;对于申请开户的公司、行号及其他团体,应审查其持有的执照及缴纳营业税证明、营利事业登记证、主管机关登记证明或核准成立或备案文件;对申请开户的公司、行号,该办法规定,开户银行还应实地查证其营业场所并了解其营业情形。
      在此基础上,对于申请开户的个人、公司、行号及其他团体,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与金融业者业务往来达半年以上,无不良记录、或须由与金融业者业务往来达半年以上的客户介绍并由介绍人签章证明;(2)由开户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各级负责人、或开户农会、渔会总干事介绍,并须在开户申请书上签明具体意见;(3)根据渔会内部作业程序,经核定为授信往来户。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金融业者对于申请开户的个人,应由开户人依约定当面亲自签名、盖章或签名并盖章于支票存款往来约定书及印鉴卡上;对于申请开户的公司、行号及其他团体,应由证照或文件记载的负责人亲自办理,开户银行、信用社对其个人身份进行审查;政府机关、学校、公营事业单位申请开户,应凭正式公文办理;对存款人的预留印鉴,公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的负责人未留有本人印鉴而预留他人印鉴时,应由负责人填具授权书。
       。

    撒***

    2005-11-18 17:52:04

  • 2005-11-18 15:01:36
  •   在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银行业,对用于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账户通常称为“支票账户”,对于此类账户的管理,其中央银行等有关职能部门均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主要突出了对申请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真实身份的审查,其目的是强调“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防止利用银行账户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防范银行由此面临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和措施往往是要求存款人在申请开户时,提供一系列必要的证明文件或相关资料来证明其真实身份,而开户银行则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予以审核。如在澳大利亚,根据其《金融交易报告法—1988》规定,个人开立银行账户对申请人实行百分制的审查、检验方法,即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证明身份真实性的有效证件或记录,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有效证件或记录包括:护照、出生证、驾驶执照、社会保障卡、教育经历记录、有长期业务往来的第三方金融实体或客户的签字证明等,按每种有效证件或记录所对应的分值,总分加起来达到100分才能开户。
      同时,开户银行还必须认真核实其真实性并详细记录相关证件或证明记载的内容。在美国,个人开立银行账户,一般应向银行出具至少两种带照片的个人身份证件。在日本,根据《本人确认法》的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客户开立账户或进行大笔现金交易时,一定要确认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虚报身份者,将被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开立公司银行账户,申请人应出具董事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商业登记证正本、注册证书正本、公司章程正本、公司印章、会计师签署的开户文件等。在我国台湾地区,根据其《支票账户处理办法》规定,金融业者对于申请开户的个人,应核对确为本人,并留存身份证及户口名簿或护照复印件;对于申请开户的公司、行号及其他团体,应审查其持有的执照及缴纳营业税证明、营利事业登记证、主管机关登记证明或核准成立或备案文件;对申请开户的公司、行号,该办法规定,开户银行还应实地查证其营业场所并了解其营业情形。
      在此基础上,对于申请开户的个人、公司、行号及其他团体,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与金融业者业务往来达半年以上,无不良记录、或须由与金融业者业务往来达半年以上的客户介绍并由介绍人签章证明;(2)由开户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各级负责人、或开户农会、渔会总干事介绍,并须在开户申请书上签明具体意见;(3)根据渔会内部作业程序,经核定为授信往来户。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金融业者对于申请开户的个人,应由开户人依约定当面亲自签名、盖章或签名并盖章于支票存款往来约定书及印鉴卡上;对于申请开户的公司、行号及其他团体,应由证照或文件记载的负责人亲自办理,开户银行、信用社对其个人身份进行审查;政府机关、学校、公营事业单位申请开户,应凭正式公文办理;对存款人的预留印鉴,公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的负责人未留有本人印鉴而预留他人印鉴时,应由负责人填具授权书。
       。

    世***

    2005-11-18 15: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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