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税局怎样办理外出经营证?
南宁市国税局怎样办理外出经营证明
外出经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报验登记是指纳税人外出经营的税务登记管理。 一、办理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有关外出经营合同等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持上述各项资料向经营地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提出申请,并报送所需的有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税务登记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当即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齐有关材料后,再行受理。
(三)审核并发证:税务登记窗受理纳税人填写的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四)报验登记 1、纳税人申报。纳税人应在到达外出经营地进行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领取《外出经营活动》,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受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纳税人填写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3、查验。办理报验登记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报验与实际一致的,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不一致的,报验地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理。
纳税人所携带货物未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需异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并在证明上转注;异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需使用发票的,需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五)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缴销未使用发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注销处理,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将证明回执联交纳税人送证明填发地税务机关,证明单的证明联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必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核销后重新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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