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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争议解决如何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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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争议解决如何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争议解决如何选择仲裁还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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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8 14:31:04
  •   
     仲裁是一种以双方书面合意进入仲裁程序为前提(即合同双方必须 书面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而言,仲裁相
    较于诉讼,具有下列优点:
    (1)   仲裁程序更具灵活性,更尊重当事人的程序自主;
    (2)   仲裁程序更具专业性,当事人可以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仲裁员;
    (3)   仲裁程序更具保密性,除非双方协议可以公开仲裁,一般仲裁程序 和仲裁结果均不会对外公开;
    (4)   仲裁程序一裁终局,有可能比诉讼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
       依照我国法律,仲裁裁决与民事判决一样,具有终局性和法律约束力。除 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法院不能对仲裁的裁决程序和裁决结果进行干预。 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也可以选择诉讼作为最终的争议解决 方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就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合同产生的合同争议,应属于平等的 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这一点不应因政府方是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合同的一方签约主体而有任何改变,但政府 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还需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实践中,诉讼程序相较于仲裁程序时间更长,程序更复杂,比较正式且对 立性更强,因此,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双方在选择最终的争议解决程序时需要仔细考量。
      

    被***

    2016-12-08 14: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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