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深圳市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怎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
请问,深圳市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怎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时首先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次中,均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然后要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中将税额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总机构试点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1、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一般纳税人。
总机构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并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总机构设在非试点地区的分支机构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按月将当月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和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营业税传递单》,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上述分支机构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应按月将当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增值税传递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2、其他总机构试点一般纳税人。
如果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汇总纳税申请,在提交相关资料并通过审批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如果总机构未提出汇总纳税申请,则总分机构应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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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只填写本月的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适用)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