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家庭新增人口可以核定为后期扶持人口吗?
贵州省水库移民家庭新增人口可以核定为后期扶持人口吗?
《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规划水平年内的人口变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规划水平年内,移民动迁前,符合国家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在库区新增的人口,从其完善搬迁安置手续的下季度起核定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二)在规划水平年内,新增人口低于国家核定到规划水平年人口增长数的,规划结余的人口指标由市、县自行统筹管理;新增人口超过国家核定到规划水平年人口增长数的,超出的人口应当据实登记核定,所需后期扶持人口指标在市、县统筹的指标中自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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