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重庆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缴纳了6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可以申请公租房的。如果你父母和妹妹要以共同租赁人的身份申请公租房,需有重庆的居住证
你在重庆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缴纳了6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可以申请公租房的。如果你父母和妹妹要以共同租赁人的身份申请公租房,需有重庆的居住证收起
你干嘛要给她房东电话,你给房东联系,让她和你联系就可以了,现在你只能找房东协调了~哪个城市,我可以帮你,玖泰不动产
北门相对较乱,推荐博大花园,和图书馆对面的书香景园。
合同签了的话 就没办法了 按合同的内容 你属于违约 要赔钱哦 <br/>只能跟他们协议了 毕竟房东还付给终结了费用
你的情况我和当初读高中时候差不多 <br/>总是顾头不顾尾 <br/>现在想想也是一段灰暗的日子 <br/>直到我们家人到我上学的地方开看个餐馆 <br/>我的困扰才解决 <br/>当然对于大部分来说让家人去照顾也不现实 <br/>不过我大学的时候就全是在食堂或外面的餐馆吃饭了 <br/>后来也习惯了 <br/>其实人要学会适应环境的 <br/>不可能让环境来适应你 <br/>早点还是买点东西吃吧 <br/>中午可以做一些自己喜欢吃的东西 <br/>如黄花菜 木耳 洋葱对学生来说都不错 <br/>下午放学稍微吃点 <br/>晚自习后如果饿就吃点容易消化的东西 <br/>然后找本励志小说看看就睡觉了 <br/>推荐《平凡的世界》
你想的也太多了吧 ,我从你话里看出你男朋友 都是再想办法取得 房主信息 为你以后有麻烦 好联系 你们女生 就是整天疑心病重 整天怀疑这个不对那个不对 我是你男朋友 真心会累 为你做好的一切成了你疑心的诱因 情侣分手的最大原因就是不信任 只要你没有现实的抓住什么把柄 就请相信他 不要疑心病 这样对你 不好 【出于对你好,而非你男朋友】,谢谢
没什么不可以的,但是你必须从网上下载正规的合同,然后双方签字,也是 有效的。<br/>即使你找中介如果有问题他也不一定给你解决的。<br/>所以能省下几千块钱干嘛不省啊。<br/>但是如果买房建议还是找中介吧。
关键是这个3年,赚的涨价,<br/> 你现在租给它一个月1000,三年后还是1000 <br/> 我们帮你打理,租金随时你定 <br/> 傻么 <br/> 你现在租给她1000,三年后鬼知道会不会是3000 <br/> 权要掌握在自己手里 <br/> 你说2000就2000,3000就3000 <br/> 交给我们家家顺
我也遇到过你这样的问题,你给他定金时让他开收据了没,如果要走法律程序的话,这是最基本的证据啊,最好还是你们自己协商比较好,可能不会全退给你,遇到好的房东的话,会酌情扣款的,祝你好运了,房东肯定会说,你影响他晚二天租房了,你就付给他几天的房租呗。
你这种房子法律上规定是不可以买卖的,只能赠送的形式转让,你们可以私下定一份协议,协商此房的具体细节,然后去公证处公证就可以了。
你碰到黑中介啦!有没有签正规的合同?没有吧。你找的这个看房还收费的中介肯定是没有正规公司的黑中介!如果没有合同什么书面的协议,你只能报警了。在下就是房产公司的<br/>警察也是踢皮球啊。。。毕竟没证据啊。。。。要找律师打官司了。。。。你看着办吧
定金是可以退的,只要你没有违约,这定金都可以退,还有他违约,你还可以让他赔偿你损失,误工费,租房时的交通费.如果不退,打110报警,说他欺骗你,恐吓你,如果没有出租证,更可以投诉他非法经营出租房.
把你的想法和你的梦想说出来就好啊<br/>你爸妈会理解的,但是前提是你要照顾好自己要让他们放心!<br/>身体发肤 受之父母 不敢毁伤 孝之始也 立身行道 扬名于后世 以显父母 孝之终也!!
古人云 退一步海阔天空 <br/>或许那个女孩也有难言的苦衷呢 <br/>如果你不想了解她就不要理睬她 最多忍半年 就让她退租吧
1,不生效<br/>2,可以,这是你的权利<br/>3,这个无所谓,不过记着,不签也可以让中介带看房,而签了就必须允许中介带看房,你自己理解这两者的意思吧。
写了不含税,税就不由出租方出,一般都是租户去开。拿业主的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房东和大房东之间签的可转租协议,最好不要理会那个东西,你就当不存在,最好要和大房东重新签定一份租房协议,以防止以后产生纠纷!如果要考虑到二房东和大房东签的合同,建意一定要和大房东签合同,可以考虑在签合同时三方都在场,把具体的合同条款要注明.
这种房屋就是目前比较典型的利用集体土地开发的小产权房,国家已经禁止这种行为了。所以你最好不要买。国家法律保护的只是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房屋。所以,建议你最好不要去赶这趟混水,花钱不讨好。
可以总公司拟文,对开办独立核算的项目,总公司会有下发各部门的通知,或总公司主管部门的报告,文中间应有利用总公司场地的表述,这些文件可作证明用。
2003年单位改制,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拍卖给了别人.我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我是使用人而非承租人(没有租赁合同),不享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请问法院的认定对吗? 法院的认定没错。因为,单位分你一套住房(有会议记录),没给房证,也未签租赁协议,在居住期间你只交纳了暖气费.证明你单位在当下的情况下,没有给你设定一个用益物权,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单位的房屋拍卖给别人时,你没优先购买权。
伪造出租屋合同骗取公积金是严重的诈骗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会被记录在征信系统里,进囚也是有可能的,诈骗银行,罪可不轻,想好了再做,再说你开的发票虽然也是正规的发票,当这属弄虚作假,虚开发票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两罪并发,还能不进囚,那真是法律的笑话了。
基本上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写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交费时间、税费由谁交纳、违约责任等就可以了。 但是商业由于要经营,要投入的东西比较多,如装修、家俱,如出租方违约会给商家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一般要签的细一点,甲方主动违约的责任要高一点。还有就是如商业用途比较多,比如说餐厅就要在合同中写明这个商业是可以做餐饮的,如办不下手续(甲方原因)怎么办等。
支取公积金是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的有关规定去办理的,你的方式不符合规定。
当然没有过诉讼时效哦,时效应该从开发商通知无法交房之日起计算两年,而不是签合同之日! 一般开发商签的合同都是“南京条约”,对业户相当不利,如果贷不下来款,一般都是要求你分期来付款,这一点很难挑到他们的毛病,估计你只能接受 现在不在预售状态很正常,只要你买的时候在就行了 如果办不下业产权证,你可以起诉他 现在如果你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本楼超高的话,可以拒绝付款,要求他提供不超高的证明,这叫履行合同的“不安搞辩权”。对此他起诉你,你不付款也有明确的依据。 看你文中的意思,现在好象是已交房并住进去了,是吗?你只要静观其变就行了 还有的是房产商都有可能“涉黑”,不要和他们吵,更不要威胁打之类的,只要坚持自己的观点就行了!
一、房主不卖房给买主X是否违约? 房主不违约,买方违约。因为买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二、房主通过注销原有产权证而办的新产权证是否合法? 不合法。明知房产证毅然存在,却寻找一个借口,又办了一个新证。“(房主当时把证抵押在中介手中时是签过字的)”这里说的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但保物权是主债权的从债权,现在房主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履行了等待买方签订合同的义务,即预合同义务,买方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因此,预合同义务消灭,房方收回房产证才是正常的做法。 三、如果有其它人想购买这套房子是否会有后患? 没有后患。
买方未按约定时间付首付款属违约在先,卖方可据此提出解除合同,根据定金罚则,卖方可以不返还已收的定金。由于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中介应将房产证归还产权人,卖方补办新证是不得已而为之,也是示意中介拿着不还也是白拿。 如果有别人想购买那要看产权人的意愿。没有产权人的签字同意产权归属转移不了。
一、我现在跟此承租人的合同是否有效? 你们的转租合同有效。 在我国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要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 本案中,你与大型商场的租赁合同,在你与商场之间是一个法律关系,你与承租你的那一个人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两个法律关系之间不发生冲突。况且,商场是允许你转租的,只要通知和备案就可以,所以,你具有转承租的权利,也不存在没经其同意时商场享有解除权的法定事由。 二、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他的要求是否合理? 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你与转租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些,你们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现在你没有按照你们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一年履行义务,单方面要求解除你的转包合同,应当是违约行为。你不但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应当将没有履行期间的转让费退还给那个承租人。 “此承租人现在以我跟他签订合同的日期超过我的有效期为由要求我补偿他的转让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请问A这样提出收回山塘是否合理???在法律上B应怎样为护自己利益?? 尽管你说得很复杂,其实这事很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 A这样提出收回山塘当然不合理。2002年初,A与B是兄弟,A与B商量,想转让山塘给B做,并要求B只要给2700元人民币给A,就把山塘转让给B。B认为与A是兄弟关系,只是要求A在纸条上说明:收到B转让山塘款2500元。然后A签名。(B就自己拥有这纸条)另外A要求B要先支付200元山塘租给村委村长,然后A先把山塘的承包合同愿文转交给B。 由此可见,A与B的转让是他们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显而易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协议成立并且生效。当A与B 交完钱和转让合同时,合同已经是实际履行。 A请司法人员判说B现拥有的山塘是不合法的,原因是B与A在转让合同时,没有得到全村人员签名决定。所以不生效,示以A转让给B的山塘合同作费。要求B现签字把山塘归还给A。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转包的只是要求经发包方备案,而不是得到全村人员签名决定同意。所以,那是所谓的司法人员的自我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B应依为护自己利益,只要谁敢侵犯其承包权的,就以他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权利,B一定会赢的。
签约就是签合同,你合开发商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我国房地产实行备案制度,你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之后,要拿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这就是备案。 备案之前和备案之后,如双方就合同履行达不成一致,或一方违约。那么双方或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要到房管部门撤销登记。解除合同和撤销备案不是一个意思,但是是有联系的。 办理按揭就要在合同办完备案后才可以放款的。炒房人是看不出来的,除了吵房号的,一般炒房和普通买卖没什么区别,只是低买高出。 开发商做假问题,正规的有合法证件的,一般不会做假,但哪个地方都有做假的,这个问题就不好说了。
建国初,甲有房屋四间,将其两间典当给乙,此后乙一家一直居住在两间房内。到1993年,甲乙因房产问题争议诉之法院,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四间产权属于甲,对乙居住的两间甲享有拆迁补偿权,乙享有拆迁安置权。 后该房拆迁,国家分别安置甲乙各一套住房,同时甲获得了拆迁补偿。房管局与乙签订了《公房租赁合同》,发放了《公房租赁证》。后甲把安置自己的一套住房和安置乙的住房都申请房管局登记到自己的名下。乙把房管局诉之法院,要求撤销房管局的登记行为。 请问:拆迁安置权是一种什么权利?房管局的登记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拆迁安置权?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本案中,建国初,甲有房屋四间,将其两间典当给乙,此后乙一家一直居住在两间房内。到1993年,甲乙因房产问题争议诉之法院,介于我国建国后并没有典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了2005年才由商务部、公安部,以2005年第8号令颁了《典当管理办法》) 1993年,甲乙因房产问题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也不能不受理,因此,q我们注意到,法院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是"定争止纷"的有效方法, 诉讼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人民法院才予以确认。调解协议只是在双方当事人中产生法律效力。从而,调解协议中的“房屋四间产权属于甲,对乙居住的两间甲享有拆迁补偿权,乙享有拆迁安置权。”也仅仅是在双方当事人中产生法律效力,不涉及到第三人的问题。由此可知:“乙享有拆迁安置权”的约定,便在双方当人中产生了约定的债权。后来该房拆迁,国家分别安置甲乙各一套住房,同时甲获得了拆迁补偿。房管局在没有与甲取得产权调换的情况下,直接与乙签订了《公房租赁合同》,发放了《公房租赁证》的行为,侵犯甲的因拆迁而得补偿物权的期待权。所以甲才能把安置自己的一套住房和安置乙的住房都申请房管局登记到自己的名下,这是甲行使物权的应有行为。在甲享有物权而乙只享有与乙之间的债权冲突中,物权的对世效力大于债权的对人效力。 综上所述:现乙把房管局诉之法院,要求撤销房管局的登记行为,法院应当以甲乙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约定的“乙居住的两间甲享有拆迁补偿权,乙享有拆迁安置权债权”只是在甲乙之间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债权的相对性,认定房管局的登记行为没有侵犯了乙的拆迁安置权,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可以在网上查一下资料,或者您遇到具体的问题再问一下阿,这样太笼统了点
居委会的行为不合法。 在其与你签定承租合同时,双方均为民事主体,所签合同受民法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其后,你响应该居委号召,在居委批示同意开工建设了房屋,该批示表明,作为甲方,他同意了你的建设行为。此行为是在30年租凭期限内,你都有权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和处置权。 现在居委会的行为,与先前的租凭合同和其后的批示相矛盾。且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违反民法和合同法。 居委会所称的以前领导班子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符合合同法。 建议你找居委会的上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保留初始的合同和批示,必要时,可以到法院起诉。
民法的原则是,非禁则可。但不得有欺诈行为。如承租三个月,转租一年。。。。。。
合理。 物业公司通过开发公司的委托,得到了管理的资格,通过当初的合同,证明其资格的合法性。
一、 违反合同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要有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的合同;2.行为人的行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3.合同双方并未就合同有关变更的问题达成协议的。 二、 在本案中,房产公司有违约的行为。张先生同房产公司就公司已签订合同并生效,依照《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房产公司未征得张先生的同意,擅自改变建筑设计,事后也未向张先生说明,对此双方又不能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是酿成纠纷的根本原因。 三、房地产开发商在热情接待了张先生后,未出示《房屋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情况下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交接书”,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最后程序提前行使,置张先生于不利地位,是故意行为,依据合同第八、第十条规定,张先生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法院依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征得购房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购房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开发商退还房款,赔偿损失
一、 违反合同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要有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的合同;2.行为人的行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3.合同双方并未就合同有关变更的问题达成协议的。 二、 在本案中,房产公司有违约的行为。张先生同房产公司就公司已签订合同并生效,依照《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房产公司未征得张先生的同意,擅自改变建筑设计,事后也未向张先生说明,对此双方又不能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是酿成纠纷的根本原因。 三、房地产开发商在热情接待了张先生后,未出示《房屋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情况下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交接书”,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最后程序提前行使,置张先生于不利地位,是故意行为,依据合同第八、第十条规定,张先生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法院依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征得购房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购房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开发商退还房款,赔偿损失
一、 违反合同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要有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的合同;2.行为人的行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3.合同双方并未就合同有关变更的问题达成协议的。 二、 在本案中,房产公司有违约的行为。张先生同房产公司就公司已签订合同并生效,依照《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房产公司未征得张先生的同意,擅自改变建筑设计,事后也未向张先生说明,对此双方又不能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是酿成纠纷的根本原因。 三、房地产开发商在热情接待了张先生后,未出示《房屋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情况下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交接书”,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最后程序提前行使,置张先生于不利地位,是故意行为,依据合同第八、第十条规定,张先生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法院依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征得购房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购房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开发商退还房款,赔偿损失
合同是你跟房东签的,要付违约金的话也是向房东支付,对于与你合租的人,你无需向她支付任何违约金。如果对方想退回押金,她可以自己租满半年
联系物业,让物业联系楼上业主。<br/> 物业应该由所有业主的联系方式,通知物业之后,物业一来可以通知楼上业主过来进行维修,二来可以让物业先将楼上的水管户外阀门给关闭,以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1、保险退保手续不要忘 在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2、违约金就高不就低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全部的,差额部分由开发商继续赔偿。如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开发商则直接按违约金来赔偿。 3、定金双倍退还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可同时适用。若是购房人的原因导致退房,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但若是开发商的责任,购房者可获得双倍赔偿。 4、办房产证前退房更省事 业主好是在房产证办完之前办理退房手续,如果拿到房产证后装修房屋时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生问题需要退房,通常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鉴定过程,然后走诉讼之路,拿到胜诉证明后办理退房手续,过程较复杂。
1、保险退保手续不要忘 在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2、违约金就高不就低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全部的,差额部分由开发商继续赔偿。如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开发商则直接按违约金来赔偿。 3、定金双倍退还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可同时适用。若是购房人的原因导致退房,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但若是开发商的责任,购房者可获得双倍赔偿。 4、办房产证前退房更省事 业主好是在房产证办完之前办理退房手续,如果拿到房产证后装修房屋时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生问题需要退房,通常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鉴定过程,然后走诉讼之路,拿到胜诉证明后办理退房手续,过程较复杂。
1、对于屋顶漏水进行修补的话,应该找专业的修补楼市人员来进行修补。先要打出屋顶裂缝位置,然后安放钢丝网进行安全防护,然后再用防水卷材铺设修补,当然具体的细节还需要专业人士来操作。 2、对于是大面积漏水的话,通常是需要找专业的修补人员来进行抢修;对于是小面积或者是住户认为可以自己搞定的漏水,则可以自己采取行动来尝试下。其实漏水发霉的事情只要找到了原因,那么治理起来就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高的难度,绝大多数可以靠住户自己使用简单的方法、简单的材料来进行修补。 3、安装管道时没有固定好,造成松动;管道预留口位置有错误,混凝土浇捣不到位;没有做好防漏处理等是造成管道漏水的原因。凿开预留管道洞口,进行底部装模与刷水泥油,以便新旧水泥砂浆的接合;浇捣高一级标号的砼,在干透的管道口周边做一层防水涂料。在干透的管道口周边做一层防水涂料。 4、防水层遭到破坏,马上找到渗漏点后,将墙地面保护层全部铲掉,重新再做防水。完成重做工作之后,在一天后做渗水试验,如没有问题就可以修补砼了。
商品房退房注意事项 1、对退房条件的约定 退房仅是退还购房者付的购房款,如果在房价上扬的情况下,反而会使购房者遭受损失。所以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可约定当因开发商过错导致退房时,开发商除返还房款外还应承担赔偿因市场变化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条款。避免自身承担损失。 2、按揭购房不忘解除购房保险 在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3、退房违约金谁承担 正常情况下购房者提前退房属于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若属于开发商违约、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等情况下,由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4、在办房产证之前退房 业主若申请退房,最好在开发商办完产权证之前提出退房申请。如果产权证办下来之后退房,往往需要一个很长时间的鉴定过程,走诉讼之路,拿到胜诉证明后再办理退房手续,过程较为复杂。
1、首先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补漏作出鉴定报告; 2、鉴定出来后,如果是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并可向相邻方提出对修补期间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要求。如果相邻方不配合,受损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法院。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如果楼上的不赔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退房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开发商的原因,也有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情况错综复杂,案例各不相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房屋不能达到购房者的满意是造成退房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一般而言,由于以下原因常常导致购房者提出退房: (一) 广告宣传营销言过其实; 很多开发商在前期销售中为了吸引购房者来看房,往往在广告宣传中会语言很华丽,比如什么几A级幼儿园入住,什么黄金海岸,什么皇家园林设计,这些往往言过其实,给购房者一个很大的虚假承诺。而一旦房屋交付使用,广告中的海景房和江景房等美好的景象却无影无踪,使购房者无法从“美好梦想”中一下回到现实,于是“愤而退房”。 (二)售楼员的口头承诺成为“空头支票” 很多购房者购房有一定盲目性所以一般比较相信置业顾问的描述。她们因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促使购房者尽快签订合同,以拿到高额的售房提成,对很多没有的配套进行默许或者作出口头承诺。等房屋交付后购房者肯定会很失望进而退房。 (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房屋在交付使用后,有的的房屋出现渗水、脱皮等质量问题时,这对于新房业主来说往往难以接受。这类问题往往不能得到开发商及时解决时,一气之下,要求退房。 (四) 物业小区管理混乱。 开发商出售房屋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要先委托好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但在实践中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实际上是一家人,物业公司人员的从业资格大多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前期物业管理质量普遍较差,导致业主不满意而提出退房。 (五)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 此类一般出现在期房中。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周期较长,期间又较多地受各方面因素尤其是资金的影响,开发商往往迟延交房。而当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后迟迟不能入住时,很容易提出退房。 (六) 房产证迟迟办不出; 房产证的办理期限是开发商无法控制的,因为这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即使在开发商手继齐全的情况下购房人积极配合,因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因不能及时办出房产证的情况也大量存在,还有一些开发商本身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初始登记,使办理产权证的条件不具备,甚至有的购房者购买房屋产权问题导致落户不成,这样关系到购房者切身利益的产权证迟迟办不出来,导致购房者退房。 有时,因客户自身的原因,也会导致退房纠纷的发生: (1) 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工作调到外地或出国定居而提出退房; (2) 分期付款或按揭贷款的购房客户,在还款过程中,因出现意外的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余款而提出退房; (3) 因房价下跃而提出退房
退房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开发商的原因,也有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情况错综复杂,案例各不相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房屋不能达到购房者的满意是造成退房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一般而言,由于以下原因常常导致购房者提出退房: (一) 广告宣传营销言过其实; 很多开发商在前期销售中为了吸引购房者来看房,往往在广告宣传中会语言很华丽,比如什么几A级幼儿园入住,什么黄金海岸,什么皇家园林设计,这些往往言过其实,给购房者一个很大的虚假承诺。而一旦房屋交付使用,广告中的海景房和江景房等美好的景象却无影无踪,使购房者无法从“美好梦想”中一下回到现实,于是“愤而退房”。 (二)售楼员的口头承诺成为“空头支票” 很多购房者购房有一定盲目性所以一般比较相信置业顾问的描述。她们因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促使购房者尽快签订合同,以拿到高额的售房提成,对很多没有的配套进行默许或者作出口头承诺。等房屋交付后购房者肯定会很失望进而退房。 (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这类问题往往不能得到开发商及时解决时,一气之下,要求退房。 (四) 物业小区管理混乱。 开发商出售房屋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要先委托好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但在实践中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实际上是一家人,物业公司人员的从业资格大多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前期物业管理质量普遍较差,导致业主不满意而提出退房。 (五)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 此类一般出现在期房中。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周期较长,期间又较多地受各方面因素尤其是资金的影响,开发商往往迟延交房。而当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后迟迟不能入住时,很容易提出退房。 (六) 房产证迟迟办不出; 房产证的办理期限是开发商无法控制的,因为这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即使在开发商手继齐全的情况下购房人积极配合,因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因不能及时办出房产证的情况也大量存在,还有一些开发商本身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初始登记,使办理产权证的条件不具备,甚至有的购房者购买房屋产权问题导致落户不成,这样关系到购房者切身利益的产权证迟迟办不出来,导致购房者退房。 有时,因客户自身的原因,也会导致退房纠纷的发生: 1 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工作调到外地或出国定居而提出退房; 2 分期付款或按揭贷款的购房客户,在还款过程中,因出现意外的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余款而提出退房; 3 因房价下跃而提出退房
其实导致房屋漏水的根本原因,是业主对防漏环节不重视所致。在购买新房时,业主就应当着手起检漏工作。房屋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出具室内检验报告,然而开发商几乎无人愿意出示,这就给房屋上下排水和防漏埋下了隐患。所以,业主在房屋装修前应当先检查房屋的防漏设施是否合格。 其次,入住后装修不过关也会引发渗漏问题。装修过程,砸墙、开水槽、铺线路时,很可能破坏房屋原有的防水层,导致漏水。 在新建的楼房中,卫生间和厨房地面的防水层如已按规范完成,只要防水层不被破坏,一般不会出现渗漏问题。但不少房屋在装修中,往往会因增加了洗浴设施或进行水路改造,而导致原有的防水层被破坏。因此,装修后必须对防水层进行修补或重新做防水施工。尤其在更换卫生间原有地砖时,要先用水泥砂浆做地面找平工程,再将地面完全清洁干净后,做防水层,这样可避免防水层因厚薄不均而造成渗漏。 此外,不少老龄房由于年久失修,漏水问题尤为严重,大多都是因排水管道和防漏设施超过使用年限所致。 譬如以前用的铁管容易生锈,胶管也容易被腐蚀。虽说一般防水层如没被破坏,能保持八年至十年的时间。 但业主并没有防患于未然的意识,总是等到漏水时才予以重视。管道和防漏设施在使用了一定期限后,最好提前翻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