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不能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能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能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能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1、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2、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所需材料
1、民政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一式3份)
3、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地址、举办者情况、开办资金金额及出资者、招生对象、办学内容、法定代表人情况、场地情况、校长情况、专任教师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