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 1993 年 2 月 17 日 劳动部文件 劳险字 [1993]3 号)第一项第四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l、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休、退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