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介绍所;怎么办?《程序》
我想办一个婚姻介绍所,怎么办理呢?
一、注册登记管理范围
婚姻介绍机构是指为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中介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婚介机构)。凡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业务的机构,均应纳入工商登记管理。
婚介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或者网页,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工商部门备案。
二、婚介机构的设立
(一)婚介机构必须单独设立,不得与其它中介行业或企业合署开展业务。
(二)婚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三)婚介机构的名称使用应规范,如×××婚姻介绍有限责任公司,×××婚姻介绍所。
(四)申请设立婚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有计算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3。负责人具有中专或者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
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和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5。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五)申请设立婚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
有计算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3。从业人员不少于2名。
(六)婚介机构不得从事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介绍服务。
答:1、婚姻当事人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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