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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无照、超速驾驶摩托车不算危害公共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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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无照、超速驾驶摩托车不算危害公共安全吗?

2011年6月15日下午00:20分,甲某在无驾照情况下醉酒驾驶(被告人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25毫克)无牌照125型摩托车超速行驶(时速69公里,事发地公路限速标准为30公里),将正在乡政府门前检查太阳能路灯的受害人乙某撞倒,甲某自己和坐在摩托车上的人摔倒受伤,不能继续驾驶了。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乙某被送往县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为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县公安分局交通大队认定,甲某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乙某无责任(交通事故鉴定证书)。事故发生至今,肇事人亲属无道歉、无赔偿。我认为被告年满18岁,完全可以预料到在公路上无照、醉酒、超速驾驶无证机动车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却依然喝酒在公路上无照、醉酒、超速驾驶无证摩托车造成一死两伤(含肇事人自己)的恶果,存在主观间接故意。二是被告撞死不特定的受害人乙某。从这两点来看,我认为肇事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问律师,你认同我的观点吗? 
事发地检察院、法院认为甲某虽然无照、醉酒、超速驾驶无证摩托车,但是之撞死一人,没有继续冲撞,没有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判了甲某三年。实际上甲某撞倒乙某的同时自己也摔伤倒地,不可能继续驾驶摩托车,不是主观上终止危险行为,而是客观上无能力驾驶摩托车。一个年满18岁的成年人,明知醉酒、无照、超速驾驶机动车违法,会危害到公路上不特定的人,却任然无照驾驶机动车上公路,而后和朋友喝酒,醉酒、超速驾驶无证摩托车在人车混行的普通公路上以69公里时速狂奔。这种行为难道不危害公共安全吗?法院的定罪处罚准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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