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报销的通信费
由于个人报销的通信费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明显很多公司都允许报,而且从税请扣除,难道这规定是假的,审计从没指出这有什么问题.这是怎么回事啊
根据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税收处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处理产生影响,只是如果国税函[2009]3号规定应该计入福利费的项目,税务审计的时候会调到福利费里面。
个人报销的通信费可以看做是个人在业务中先代单位垫支的电话费,然后报销,这样就是单位的费用了,这就是很多公司都允许报的原因 现在对于通讯费究竟如何控制,税务相关文件很含混的,就是因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究竟是单位的还是个人的,很难区别,北京执行过每月人均不超过300元,超过部分不得税前列支,很多企业现在还沿用此规定,这也是很多公司都允许报的原因 牵涉到个人,数额又不大,一般审计不管的
答:该文件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也就是说现在已经执行了, 将支付给个人的通讯费补贴记入福利费,因为福利费是有扣除限额的,所以跟所得税纳税清缴也是有关系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