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哪些科目的减值准备不能转回
以下为非特殊行业的减值准备 流动资产有 存货跌价准备(可) 坏账准备(可) 非流动资产有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可)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可)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按成本模式计量(不可)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可)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可)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可) 商誉减值准备(不可) 所有资产处置时对减值准备备抵科目的处理办法是一样的,所谓可以转回是指在资产处置前当发生原计提的减值现象不再存在,应在当期转回。 总结可转的几条规律 1、流动性强 2、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3、可收回金额可靠计量 4、审计容易追踪 5、综合以上,企业操纵利润的机会变小
常见的减值准备提取后,除相应资产被处置外不得转回的会计对象: 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生物性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 商誉。 存货,前期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只有在影响其减值的相应因素消失后可以转回。
答:新的会计准则规定:一般情况下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能转回,这个准则的中国特色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很大的区别,新的会计准则只有二个与国际会计准则不相同,这是其中...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