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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解商品房买卖合同

紧急求解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 之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4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经建设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90日内告知买受人。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现在已经是5月14日,我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我买房的金额吗?

全部答案

  •   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4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经建设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以上四条是交付房屋所要具备的条件。与对方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是两个根本性质不同的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全部

      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4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经建设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以上四条是交付房屋所要具备的条件。与对方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是两个根本性质不同的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的规定,因为你们之间有约定“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的条款,你当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收起

    1***

    2008-05-15 10:06:09

  • 经济半小时08年5月12日 深圳金地梅隆镇楼盘 大幅缩水 07年16000现价8000 大幅缩水40%

    经济半小时08年5月12日 深圳金地梅隆镇楼盘 大幅缩水 07年16000现价8000 大幅缩水40% 收起

    b***

    2008-05-14 20:36:22

  • 如果仅从你所列明的条款看,你有权解除合同。 但据我的经验,开发商还会有其他条款来限制你的退房。 特别是在当前的情况下,购房人少了,房子不好卖,他不会同意你退房的。

    如果仅从你所列明的条款看,你有权解除合同。 但据我的经验,开发商还会有其他条款来限制你的退房。 特别是在当前的情况下,购房人少了,房子不好卖,他不会同意你退房的。收起

    爱***

    2008-05-14 15:26:18

签约认购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购房者和发展商签订认购合同,合同中要求购房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这种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是定金抑或是预约款?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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