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保局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异地转诊报销有哪些程序?
海口市社保局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异地转诊报销有哪些程序?
1、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需转异地就诊的,应当由转出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建议,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医疗费用按条例规定支付。未经核准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本人自负。” 2、需要转诊的参保人员应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审批表,经医保办主任审批、社保复核并录入电脑,方能到转入地医院住院治疗。目前我市有资质转诊的医院有: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海南省农垦总医院、海南省中医院、海南省安宁医院(限精神疾病)、海口市人民医院、海口市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中心医院、海南省皮肤病医院(限皮肤疾病)、海南省眼科医院(限眼科疾病)。 3、异地转诊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时另还需提供转诊审批表(肿瘤患者转诊同时审批享受异地门诊特殊病种的,还需提供门诊特殊病种的治疗方案)外,其它所需材料和审核程序与异地居住人员相同。
答:1、异地居住人员必须先办理异地管理登记。在参保所在地外居住6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公派3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经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批手续后,其异地就...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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