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负有哪些义务?
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负有哪些义务?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负有以下义务。(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是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5)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7)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标明的质量相符。(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10)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镑,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答:分为三点: (1)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 (2)按商品使用说明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商品、遵守规定或约定的服务制度; (3)...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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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颈椎1—2节伤后的性生活爱人去年10月受伤,颈椎1—2节受损,保守治疗后,现在除...
答:这种情况能有性生活 只不过你要注意不要再让她受到伤害 注意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