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建设单位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建设单位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规定有: (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2)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4)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5)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6)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检査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答: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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