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记录的问题
庭审记录完毕,记录人是不是都得宣读一遍吗?还是直接给当事人看呢?庭审结束后还可以去查阅庭审记录吗?有没有具体时间?
不宣读,可以看,错误的地方可以要求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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