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32号公告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32号公告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 高毒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削减计 划,确保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6种高毒有机 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琬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①自2007年1月 1日起,全面禁止在国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 药。
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和生 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保留用于出口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 机磷农药生产能力,其农药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发放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②各农药生产单位要根据 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计划,以销定产,避免因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 磷农药生产过剩而造成积压和损失。
对在2006年底尚未售出的 产品,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③ 各农药经营单位要按照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甲胺磷等 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货数量。对在2006年底尚未销售的产品, 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④各农药 使用者和广大农户要有计划地选购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 药的产品,确保在2006年底前全部使用完。⑤各级农业、发展改 革(经贸)、工商、质量监督检验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 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组织领导, 加大资金投人,搞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政策、替代农药产品和科学 使用技术的宣传、指导和培训。
同时,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确 保按期实现禁用计划。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非法生产、销售 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要按照生产、销售和使用 国家明令禁止农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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