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0年,医学上提出了"功能性胃肠病"概念,并把功能性便秘,归属于功能性胃肠病范畴。1994年,国际性关于功能性胃肠病防治研究的罗马委员会制定了"功能性胃肠病分类标准",称为"罗马I标准";1999年又提出了关于"功能性胃肠病分类标准"的"罗马II标准";2006年5月罗马委员会对"罗马II标准"进行修订,又制定了功能性胃肠病分类的"罗马III标准",其中包括"功能性便秘诊断标准",成为国际公认和通用的功能性便秘诊断的最新标准。因此,临床诊断功能性便秘须依据以下"罗马III标准"。必须满足以下2条或多条:①至少25%的排便感到费力。②至少25%的排便为块状或硬便。③至少25%的排便有不尽感。④至少25%的排便有肛门直肠梗阻感/阻塞感。⑤至少25%的排便需要用手法协助(如手指辅助排便、盆底支持)。⑥排便少于每周3次。不用缓泻药几乎无松软便。没有足够证据诊断肠易激综合征。而且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