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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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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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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3 21:00: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基本法。其中有关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査。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鲁***

    2016-12-23 2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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