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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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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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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22 17:22:51
  •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 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以自己名义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但执法实践中,由于工作失误或把关不严或者错误认为自身 具备主体资格,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将本应加盖行 政机关章的加盖了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章,并送达当事人。
       (1) 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派出机构是指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 理需要在一定行政地域内设置的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有的派出机构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的不能。
      能以自 己名义作出的,则该机构为被申请人;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以自己名 义作出的,则设立该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 能否成为被申请人取决于其是否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则可以成为被 申请人,不是则只能将其行为依法归附于其所属的政府部门,由该部门作为 被申请人。
      内设机构仅仅行使部分管理服务职能的实施机构,对外不能以自 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主体资格。 (2) 内部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是指依法对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事务实施管理的行政机关,其管辖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在行政机 关内部,它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内部事务进行管理。
      主要有各级人民政府 的办公机构、监察机构、人事机构、事务机构、咨询机构等。一般说来,内 部行政机关仅对内部事务进行管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如果内部行政 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已经超出其内部事务管理权限,或者作出的行政行为严 重违法,行政复议机关还是应当受理,将其纳入行政复议监督范围。
       (3) 其他组织(即非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实际上涉及非行 政机关能否作为被申请人的问题,这个问题行政复议实务界与行政诉讼实务 界都做过具体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中未用行政主体限定行政行为,而是 将限定明确为“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工作 人员”,即一个机构只要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作为可诉性行政行为的主 体方面的条件就具备了。
      因此对于《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中“行政机关”的理由应作广义解释,即 还包括法律、法规授予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那么对于具有一定公共管 理职能的社会组织作出的行为,相对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确认该行为 的合法性。
       。

    徐***

    2016-04-22 17: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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