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发明人?
为什么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糾纷并不十分妥当?
对于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不宜用调解方式,其主要理由 如下: 1. 认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标准是法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 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如果不符合法定的条 件,通过约定或者在调解中互相让步而产生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的是精神权利。《专利法》赋予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是一种精神方面的权利,最明显的是署名 权,署名权这种人身权利,与人身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这种权利 不可以放弃,不可以继承,也不能转移。 3. 调解意味着相互让步,而当事人之间不愿让步时,负责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并无权作出决定。
问: 继承糾纷案件应如何举证?
答:专家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在起诉或被告在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证明自己...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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