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依据信访条例所作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为什么依据信访条例所作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 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 字第4号)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 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 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 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 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答:很正常!个体差异,这样的情况不足以说明他有外遇了. 四十岁的男人,正是工作和生活都压力大的年龄,他的兴趣也许不在这方面,因为他也许很忙碌很疲倦,也许心理压力大烦...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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