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如何处置?
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 分转让时,地役权如何处置?
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 部分或者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就供役地而言,地役权为整个 供役地的负担,而不仅仅只是为部分供役地的负担。也就是说应有 部分的变化不应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 让,会产生分属不同权利人的两个或者多个用益物权,地役权在转 让后的供役地的各个部分上继续存在。 但是,如果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转让后,地役权在其性质上只对某部分转让后的供役地有关 时,那么,地役权仅对被转让土地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例如,甲和 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此后,作为供役地权利人 的乙将自己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丙和丁。如果只有受让人丙涉及 甲的通行地役权,而与受让人丁无关时,那么丙仍然要继续向甲提 供通行地役权的义务,地役权只对受让人丙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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