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有何要求?
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有何要求?
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各地商务审批 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多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
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 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如前所述,《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 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仍然应当遵守《公司法》一年转让限制期限的规定。由此 可见,对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其发起人的股份转让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适 用的选择问题。
可参照并应当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 售期为一年而非《暂行规定》中的三年的规定。理由如下:首先,现行《公司法》系2013年修订后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 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次,《暂行规定》仅作为部门规章,而 非法律,所以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规定“外 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但作为规范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外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没 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规定。
作为部门规章的《暂行规定》显然不 能作为特别法。
答:(1) 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应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 当为境外股东,一个发起人为境内股东。 另外,一般情...详情>>
答:海峡人才网。 中华航运网。 厦门货代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