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第十七条有何内容?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第十七条有何内容?
对抽取的进境肉类产品样品进行微生物检 验,并按照《动物源性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计划》对重 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理化指标进行监测。 肉类产品的微生物学检验项目包括强制性进行细菌总 数、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包括0157和0157: H7)检验 和监测性进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杆菌、弯曲杆菌等检验;肉 制品还必须强制性进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根据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动物疫情状况,对可能受动物 传染病原、寄生虫感染的肉类产品,必须进行相关病原和寄生 虫的检测。
答:向中国输出肉类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 当局应当与国家质检总局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相应的 检验检疫要求。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验检疫议定书和中国法 律法规的有...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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