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第十三条有何内容?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第十三条有何内容?
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的情况,对进境肉类产品 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货证不相符或者不符合我国标准规定的,作退回或 者销毁处理; (二)腐败变质或者受有害杂质污染的,作退回或者销毁 处理; (三) 疑似受病原体污染的,应当立即采样送检,并作封 存处理。
答:向中国输出肉类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 当局应当与国家质检总局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相应的 检验检疫要求。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验检疫议定书和中国法 律法规的有...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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