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由哪个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一般由哪个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 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 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有利于收集和核实证据,查 明有关案件情况,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刑事案件。
但是,有的刑事案件如果由犯罪 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所谓“更为适宜”是指: (1) 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 况的。 (2) 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
(3) 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监督、考察的。 所谓犯罪地,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它还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犯罪行 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一切场所。所谓居住地,是指犯 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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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就是触犯《刑法》,需要追究相关当事人(法人或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事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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