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二位老师,优先购买权的存在是否应该予以一定的限制?
请问二位老师,优先购买权的存在是否应该予以一定的限制,这样子的案子总有出现对于参与拍卖的公司和中标公司不是一种风险么?
另外,这种方式事实上使将多轮竞价的拍卖变成了一次性竞价,也剥夺了其他竞买人继续竞价的权利,无法反应文物的真正价值,对委托人的利益也是一种损害。从这个角度而言,你所说的对优先权给予一定的“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行使优先权的收藏单位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借助竞价”来确定优先收藏价格。但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事行为的范畴。由文物主管部门单方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确定“先拍卖,后行使”,这无疑剥夺了委托人的财产处分权。将委托人等同与司法强制拍卖中被执行人。
我个人的理解,为我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并非不可操作。关于价格的协商实际上包含对价格多少的协商,也包含确定价格方式的协商。
这次过云楼事件中,大家有没有发现缺少了一种声音?优先购买权的本质是对“出让人的一种限制权”,即不是你想卖给谁就卖给谁。正是因为优先购买权首先涉及到委托人(出让的利益),因此文物保护法58条才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文物收藏单位必须与委托人协商价格。
答:造成目前过云楼这种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是,2007年文物保护法修订后,国家文物局本应及时修订《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更新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和方式。但是国家文物...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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