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田海军的朋友钱程于2005年5月17日因故去世?
田海军的朋友钱程于2005年5月17日因故去世, 死前留有一遗嘱,指定将全部藏书3 000余册和其他价值3 万元收藏品遗赠给好友田海军所有。田海军在接到此信息后 打电话给钱程的遗嘱执行人,表示愿意接受该遗赠物,并准 备第二天就去领取遗物。第二天,田海军在去领取遗物的路 上发生车祸而亡,其妻彭道贞要求代他接受遗赠(因田海军 无父母、无子女)。请问:丈夫死亡,妻子可否代他接受 遗赠?
从你信中反映的情况看,彭道贞可以要求代她的丈夫接 受遗赠。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 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故在钱程死 后,因其留有合法遗嘱对其财产应按遗嘱处理。《继承法》 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 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 放弃遗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 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 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由此可知田海军在接到受遗赠通知后,当天就表示接受遗赠,并于第二天去接受遗赠物 时发生车祸而亡。
据此应该认为田海军已完全接受遗赠物, 此时钱程的全部藏书及收藏品应归田海军所有。而田海军死 后未留下遗嘱,其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其妻彭道贞是其 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田海军受遗赠的财物应全归其妻 彭道贞继承。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受遗 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 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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