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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与其他类型的物权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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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与其他类型的物权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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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2-31 16:07:23
      (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1)二者的主要区别:第一,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是一种支配他人之物的物权,而所有权则属于自物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一种支配权。主体与客体的不同,决定了用益物权是一种区别于所有权的独立权利。第二,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而所有权则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可见,两者包括的权限内容不同。第三,用益物权是一种有期限物权,期限届满时用益物权当然归于消灭。而所有权是没有一定存续期限而永久存续的物权。第四,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其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而所有权的标的物既包括不动产,又包括动产。(2)二者的联系:第一,用益物权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用益物权是对财产的利用,只有财产具有明确的归属关系,人们才能更好地对财产进行利用,实现用益物权。而财产归属关系是通过所有权来确定的。
      因此,没有所有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第二,用益物权是所有权的一种行使方式。所有权是所有人支配自己财产的一种权利。行使这种权利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由所有人本人行使;第二种是由非所有人行使,也就是由所有人之外的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行使所有权。
      用益物权就是非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第三,用益物权会限制所有权的实现。如上所述,用益物权是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以这种方式行使所有权时,由于财产所有权人与行使权利的人相分离,必然会导致对所有权实现的限制。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在用益物权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成立后,所有人不能随意取消,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行使其权利,这就限制了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行使。
      另外,由于用益物权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当两者对某一财产都有效力时,所有权必须让位于用益物权,而不能得以实现。(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二者在性质上都是定限物权,都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对所有权起着限制的作用。但是,基于不同的设立目的,二者又有诸多不同,表现如下:第一,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
      用益物权以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与此不同,担保物权的存在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债权一旦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第二,二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不同。
      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为目的,主要是就物的使用价值对标的物进行支配,故又称为实体物权。用益物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若用益物权人不占有标的物则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与收益。与此不同,担保物权不以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使用为目的,而是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对物进行支配,是一种价值权。
      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权必须占有标的物外,无须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主体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第三,二者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用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是同时的,只要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即可开始行使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而担保物权人在取得担保物权后,并不能立刻实现其权利,只有在该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非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才得以开始行使变价受偿权。因此,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实现与权利的取得不是同时的。第四,二者的物上代位性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毁损,因而得到受偿金时,该赔偿金即为担保物权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赔偿金行使权利。
      与此不同,用益物权无论其标的物灭失的原因如何,只要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即确定地、终局地归于消灭,此时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补。

    何***

    2017-12-31 1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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