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起诉?不服行政机关乱摊派等违法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乱摊派等违法行为,能否起诉?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往往拥有两大类管理职权:一类是有 关权利方面的,另一类是义务方面的。行政机关赋予和剥夺相对一方的权利,可以和免除相对一 方的义务都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可以提出异议直至起诉到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 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 求履行义务的”,可以起诉。 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包括行为上的义务和财物上的义务,以财物上的义务为甚,例如 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等,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利益。
为此,国务院《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 条例》第3条和第4条规定:“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 会组织向企业摊派。”“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向企业征收下列费用: (1)各地教育部门、学校自定的职工子女入学费。
(2)建田费、复垦费。 (3)进入城市落户的人头费。 (4)煤气开发费。 (5)集中供电费。 (6)过路费。 (7)过桥费(集资或用贷款建桥的除外)。 (8)排水增容费。
(9)各种名目的治安管理费。 (10)各种名目的卫生费。 (11)绿化费。 (12)支农费。 (13)各种名目的会议费。 (14)其他名目的费用。” 如果行政机关实施了上述滥摊派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行 政机关乱摊派名目繁多,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花样层出不穷。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在履行义务时有权了解其法律根据,对没有法律依据或超越法律规定的义务,无论名 目如何,也不论行政机关势力有多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不承受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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