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有哪些规定?
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有哪些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别不同情况按照一般地域 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 1.一般地域管辖 即一般情况下的地域管辖制度。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情况包括 两种: (1)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2)原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 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情况的地域管辖制度。在具体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权时,特殊 地域管辖优越于一般地域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三种: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最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往往不一致,这就出现了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行政案件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 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 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在两个管辖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告官官司中,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行政案件。
②因征用不动产而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 ③因建筑物的拆迁、翻建、扩建等而起诉的行政案件。 ④因污染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案件等。
答:所谓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 管辖又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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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大部分都是英语,计算机。详情>>
答:蒙台梭利认为,真正的科学教育学的基本原则是给学生以自由,即允许儿童按其本性个别地、自发地表现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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