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有哪些规定?

首页

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有哪些规定?

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有哪些规定?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17-01-18 23:57:13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别不同情况按照一般地域
    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
        1.一般地域管辖
        即一般情况下的地域管辖制度。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情况包括 两种: (1)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2)原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 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情况的地域管辖制度。在具体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权时,特殊 地域管辖优越于一般地域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三种: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最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往往不一致,这就出现了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行政案件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 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 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可以在两个管辖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告官官司中,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行政案件。
       ②因征用不动产而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 ③因建筑物的拆迁、翻建、扩建等而起诉的行政案件。 ④因污染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案件等。

    不***

    2017-01-18 23:57:13

类似问题

换一换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