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卫生部制定下发《关于调整和制订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要求各省(区、 市)将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 目录。到2010年1月底,大部分省(区、市)已经完成 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调整、制订工作,并 按要求在2010年度开始使用。2009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 版)》已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所有治疗性药品全部纳 入,并列为甲类药品。12月份,大多数统筹地区已开始执 行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 录(2009年版)> 的甲类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