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应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四款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从实践来看,大致育以下几个 方面: (1)共同行政行为由隶属于同一政府的不同工作部门共同作出,如某市的工商局、物价局 和税务局在财税物价大检查中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的向它们共同隶属的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某市两个区级人民政府共 同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的,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
如某省两个同级市工商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则可向职能部门的共同上一级 工作部门(省工商局)或者它们各自所属的人民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该省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 (4)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级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某市人民政府与该市某 区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的则由其中较高级别的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 管辖,即应向某市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5)不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某市工 商局与该市某区工商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则向级别较高的政府工作部门的上级 圭管部门(即省工商局)或其本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五款规定:“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从实践来看,继续行 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有以上五种情况: (1)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行政职能丧失时,其职权收归人民政府,其被撤销前作f -H的行 为后果,由撤销它的人民政府承受。
(2)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其事务转由企业社会组织自 我管理,承受其财产等权利的行政机关即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行政职能还存在,其职权归属于原有其他相近的行政机关,则 相近的行政机关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4)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行政职能发生转移,其职权被归人新组建的综合或专门行政机 关,则新组建的综合或专门机关为继续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5)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行政职能被分解,另外成立了两个或更多的行政机关分别承受 了其行政职权。
对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机关,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时可能是一个机关, 有时则可能是两个或多个行政机芙。而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要根据继续 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来确定。如果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则上一级行 政机关就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如果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那么 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上一级人民政府。
答: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组织执法检查,以共 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 关申请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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