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过程是怎样的?
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过程是怎样的?
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验收过程如下: 1。由试点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全国生态示 范区验收标准》进行自查,符合标准要求后,向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与命名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验 收与命名的试点地区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将初审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附下 列文件和资料: ①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申请验收与命名报告; ②试点地区工作总结报告; ③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表 ④初审专家组关于示范区建设技术总结与效益分析报 告。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专家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上 报的资料和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试点地区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参与现场考核工作。 4。专家组提交审核报告。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专家组审核合格的试点地区进行 审批,并颁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合格证书”,授予“全 国生态示范区”称号。
6。对授予“全国生态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组织复査,对放松领导、工作滑坡、不 符合标准的地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或取消其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