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涉及财务费用的财税处理怎么做?
销售商品涉及财务费用的财税处理怎么做?
销售商品的一些业务会涉及财务费用,例如现金折扣,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售后回购。接下来分析这些业务的财税处理。 (一)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1 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2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综上所述,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1 会计处理 收入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判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具有融资性质,要考虑以下因素:销售商品金额的大小;回收期长短;未来应收账款与销售合同签订之日的商品价格的比较等。如果销售商品金额较大,应收账款回收期在较长(3年以上),未来应收账款高于销售合同签订之日的商品价格,说明购买方为了延期支付商品价款付出了货币的时间价值的代价,销售方因延迟收款得到了货币时间价值的补偿。
可以判断以上述方式分期付款销售商品的业务具有融资性质。 2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金额为合同或协议分期收款的金额,当期确认应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
综上所述,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和税法在收入的确认金额上存在差异,会计确认的收入是未来应收款项的现值,税法上确认的收入是合同或分期收款的金额,也就是说税法上不认可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期冲减财务费用。所以在税法上,这部分冲减的财务费用是应当纳税调减的。
(三)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我们讨论的情况是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这实际上是一种融资行为。 1 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在大多数情况下,回购价格固定或原销价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2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发布后,对于售后回购本质上是融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则财税处理没有差异,也就是说售后回购在回购期间确认的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以上便是销售商品涉及财务费用的财税处理怎么做分析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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