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处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应如何处理?
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该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礼物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二百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不满二百元的,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而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因此,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论处。
问: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物不交公的是贪污还是受贿?
答: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是一种礼节或礼 仪,而不是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接受的礼物不是索取的,也不是非 法收受的,所不是受贿。根据刑法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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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相对与几千年到现在的21世纪的中国大陆当然是好很多了 香港是什么级别的城市啊, 他同东京纽约一样被列为世界一级城市呀 台北汉城二级城市都是自由民主城市了, 一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