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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感染母亲所生的婴儿预防性治疗方案是什?

梅毒感染母亲所生的婴儿预防性治疗方案是什么
3*** | 2015-05-27 02:40:30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2015-05-27 10:48:53
  •  为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梅毒控制规划》)和《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体现妇幼保健服务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全面、整合开展全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合理使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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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梅毒控制规划》)和《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体现妇幼保健服务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全面、整合开展全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合理使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90号)、卫生部《2010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卫办妇社发〔2011〕1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一)总目标。
        将预防艾滋病和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有机结合,完善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策略、措施。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意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的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 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 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梅毒和乙型肝炎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3.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分别达到90%以上,妊娠梅毒规范治疗及先天梅毒防治率达到90%以上,乙肝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免疫球蛋白使用率达到90%以上。
        二、项目范围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在全省21个地市全部启动,其中87个县(区)列为中央财政经费支持的国家级项目地区。(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项目内容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应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干预服务(服务流程见附件2)。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1.各级卫生部门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制作并张贴宣传栏、宣传画,举办有针对性的讲座以及组织多种形式活动,利用广播、电视专栏、学校课程、节假日专题宣传、咨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农民工、青少年及其家庭发放宣传册、小折页等宣传材料,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提高大众的相关知识水平。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其制定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
        (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相关咨询和检测。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要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可获得干预服务。
        1.检测前信息提供。
        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2.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孕产妇艾滋病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3中图2和图3)。
        梅毒血清学检测方法有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两类。采用其中一类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4)。
        为孕产妇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的机构要为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
        3.检测后咨询。
        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后咨询服务。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重要信息;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
        (三)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加强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程度,提供喂养方式指导、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亲所生新生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
        (四)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方案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I期或II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III期或IV期或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见附件5。
        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及用药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孕期每三个月和产后4-6周对孕产妇各进行一次CD4+T淋巴细胞计数的检测,同时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和孕晚期各进行一次病毒载量的检测,观察并评价孕产妇的病情,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
        2.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帮助其及早确定分娩医院,尽早到医院待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母婴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几率。
        3.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对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医务人员应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就人工喂养的接受性、知识和技能、负担的费用、是否能持续获得足量、营养和安全的代乳品、及时获得医务人员综合指导和支持等条件进行评估。对于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者尽量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因不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产妇及其家人,要做好充分的咨询与指导,告知其坚持纯母乳喂养,喂养时间最好不超过6个月,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改为人工喂养。
        4.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的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儿童随访的相关信息。
        负责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儿童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采样要求见《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版》),登记相关信息后,及时将血样转送至具有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或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在得到检测结果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血样本送检单位。
        为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婴儿在其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流程见附件6)。如6周早期诊断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则之后尽早采集血样进行第二次早期诊断检测,两次不同时间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阳性”,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两次不同时间(其中至少一次于婴儿满3个月后采血)检测结果呈阴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儿童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7)。
        5.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对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个细胞/mm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的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1)艾滋病早期诊断结果为阳性;(2)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25%;(3)反复出现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临床症状;(4)母亲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时间不足4周。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停药指征及注意事项等详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
        (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全程、足量)的治疗,以治疗孕妇的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根据孕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对孕妇梅毒进行诊断,并给予相应的规范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8)。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在孕晚期进行。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立即给予治疗。在孕妇治疗梅毒期间应进行随访,若发现其再次感染或复发,应立即再开始一个疗程的梅毒治疗。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梅毒治疗。
        2.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
        3.为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也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8)。
        4.为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与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随访与感染状态监测流程见附件9),并记录相关信息。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阴性或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的儿童进行随访,对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18个月时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给予规范的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8),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但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的儿童,应先给予规范的治疗并随访,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者诊断为先天梅毒,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六)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医务人员应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种。
        (七)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
        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避孕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营造减少歧视的社会氛围,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
        四、职责与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省卫生厅妇社处牵头负责全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组建省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医政处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相关救治工作;疾控处负责艾滋病相关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规划财务处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以妇社科(处)牵头,医政、疾控、规财等科(处)密切配合的协作管理机制,组建市、县级项目管理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组,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考核方案,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与分工。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省妇幼保健院是全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支持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省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办公室设在省妇幼保健院,具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起草、师资培训、技术指导和评价,负责全省相关信息的管理,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以及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
        各市(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进行人员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具体的服务流程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省艾滋病相关检测的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承担全省艾滋病阳性孕产妇所生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承担全省不具备条件开展孕产妇及其儿童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检测的地区的检测工作。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承担梅毒检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检测的技术指导和HIV筛查实验室的管理,根据技术条件承担孕产妇及其儿童的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等检测工作,尚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地区,可以委托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相应工作。
        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遵守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的运作要求,保障各项干预措施的有效落实,减少当地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母婴传播率。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喂养指导、儿童定期随访与检测、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转运至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诊断等服务和干预措施;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同时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以上所有业务工作原始信息的登记、整理、上报工作。
        五、技术保障
        为全面、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保障各项干预措施的规范落实,各地区应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能力,规范医疗保健机构实验室检测技术,加强普遍性防护,减少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规范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资质和人员准入,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及实验室的建设。
        有计划地开展省、市、县、乡、村的逐级培训。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省级专家技术指导组根据国家级专家技术组的业务技术要求,负责编写并下发统一的培训教材和技术流程图,各市(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逐级开展培训。
        (二)规范实验室检测技术服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整合并利用当地卫生资源,建立和健全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的检测及服务制度及流程。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性传播性疾病实验室诊断技术指南》、《全国梅毒检测技术规范(试行稿)》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服务;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加强实验室管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乙肝免疫球蛋白的运输、存储和使用,保障生物制品的安全和有效。
        所有提供助产和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同时开展两类梅毒血清学检测、乙型肝炎病毒病原体血清学检测和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积极筹建并争取获得艾滋病初筛实验室资质;对于条件不具备的县级以下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可建设艾滋病病毒初筛点,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筛查检测,并开展梅毒血清学筛查检测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也可采用建立检验网络的方式外送标本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服务。
        (三)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联系,进行暴露情况的登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进行暴露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六、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一)信息数据的收集与上报。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及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及个案信息调查;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见附件10)及时填写和逐级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并通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
        对所发现的孕产妇及婚检妇女中艾滋病、梅毒感染者或乙肝患者,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二)质量控制。
        在数据信息收集过程中,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有专职人员认真核对各类原始登记与记录,确保相关报表信息符合逻辑、完整、准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及时对报告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核与汇总,每年上报一次当地信息分析报告,确保数据信息管理、利用与分析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核查,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漏报、重报等情况的专题调查,对相关报表中的错误信息进行修订,减少错报、重报及漏报,提高数据信息质量。
        七、资金和物资管理
        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资金11429万元,对全省87个项目县(区)从需方补助经费、工作经费、能力建设经费等三方面进行补助。对非项目县(区)发现的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的相关干预服务给予适当补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统筹安排经费,对落实本项目各项活动中的不足经费要协调解决。
    对中央、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要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经费支持的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严格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相关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严格按照《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补助经费使用说明》(见附件11)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发放管理细则。补助经费的发放进行详细的记录,便于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品国家统一招标和安排,由省妇幼保健院统一采购和管理,具体流程见附件12;其他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所需物资由各地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备,中央经费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配备。
        八、监督指导与评估
        建立省、市(地)、县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评估体系。省卫生厅妇社处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各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监督考核方案,定期组织和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各地市在每年12月10日之前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
    
        附件:
        1.2010年中央补助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项目县列表
        2.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3.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4.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
        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病毒用药方案
        6.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服务流程
        7.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8.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
        9.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与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
        10.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11. 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补助经费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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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 | 2015-05-27 10:48:53 819 462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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