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具体解释一下志愿兵和义务兵
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但以其性质为标准,基本上可分为两类:(1)强制性兵役制,即国家采取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条件下必须服一定时期的兵役。义务兵制、征兵制都属于强制性兵役制。(2)自愿兵役制,即在国家相应法律的规定条件下,公民自觉自愿的服兵役。
自愿兵役制、募兵制和雇佣兵役制等,都属于这种类型。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答:义务兵顾名思义是尽义务的,一般两年制。服完义务兵役以后,如果部队需要,本人自愿,可经签约成为志愿兵。志愿兵从某种程度上讲与部队是合同关系,每月有工资。(义务兵只...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