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单位和个人阻挠和干涉事故依法调查处理的?
如何处理单位和个人阻挠和干涉事故依法调查处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这是为了保证事故调查 处理能够依法顺利进行所作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国务院 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目 前我国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这个行政法 规的有关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 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 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 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 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 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可以看出,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对于查明事故原因、 明确事故责任、处理事故责任人员、完善事故防范措施、防 止事故再次发生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安全生产工 作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为了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的顺利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据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 关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 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对事故调查处理予以支持和配合, 而不得阻挠和干涉。实践中,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证据;隐匿有关事故 发生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 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 责任的确定;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等等。
从阻挠、干 涉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因看,有的是为了逃避承担事故责任, 有的是为了不影响本地区的所谓“政绩”,还有的是滥用职 权,徇私枉法等。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对阻挠、干涉依法调 查处理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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