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是否可以?有一单位欠我公司40万元?
有一单位欠我公司40万元,用一台小车抵账,但不给出具发票,只签订一份抵账协议,请问是否可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条例第1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将小车用于抵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应向贵公司开具相关发票并以此作为资产入账的合法凭据。
答:如果汽车是09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汽车的公允价值或抵帐价/1.04*4%*50%计算交纳增值税,并交纳相应的税费附加 如果汽车是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