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农村盖房国家还给发放宅基证吗

首页

农村盖房国家还给发放宅基证吗


        

提交回答

全部答案

    2018-12-06 01:44:43
  • 我们这叫建房许可证。

    对***

    2018-12-06 01:44:43

  • 2018-12-06 01:38:28
  •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 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h***

    2018-12-06 01:38:28

类似问题

换一换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问答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